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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4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燕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蒋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敬远,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萌,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浏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浏阳大道125号新天地商务会所11楼。
法定代表人:吕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传荣,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燕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凰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浏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燕凰食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燕凰食品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浏城建筑公司的设计方案未获通过,不能为燕凰食品公司提供合格的设计资料,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浏城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浏城建筑公司违约不能交付合格设计方案且不能通过审查致使燕凰食品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应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被上诉人浏城建筑公司辩称:一、浏城建筑公司依约如期完成了燕凰食品公司委托的全部设计任务,并顺利通过了专家的评审。浏城建筑公司于2018年11月份确定了涉案项目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并于2019年3月向燕凰食品公司提交了初步设计图纸。同年4月浏阳市住建局技术科组织相关专家对浏城建筑公司设计的综合楼厂房图纸等进行了设计评审并提出了评审意见,之后浏城建筑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了修改,并最后得到了燕凰食品公司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二、浏城建筑公司完成项目设计图纸后,系燕凰食品公司未使用该设计图纸,以及重新雇请其他设计公司对该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以致未采用浏城建筑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因此,燕凰食品公司所称设计图纸不能通过,以及该项目设计时间拉长,完全是燕凰食品公司故意找的借口,浏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浏城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燕凰食品公司支付设计费69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燕凰食品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燕凰食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决浏城建筑公司返还定金30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浏城建筑公司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浏城建筑公司、燕凰食品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浏城建筑公司负责燕凰食品公司的总平面图、综合楼、厂房设计、鸟瞰图、施工图审查等,总设计费用估算为115800元;第一次预付费60000元,第二次交付设计文件时一次性付清55800元;浏城建筑公司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燕凰食品公司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参加有关设计审查并对内容在不超出原定范围进行调整补充,按规定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向燕凰食品公司及施工人进行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合同履行期内,燕凰食品公司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未开始工作的,不退定金,已开始设计的,浏城建筑公司已进行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支付该阶段的全部设计费;逾期支付,应承担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浏城建筑公司逾期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签订后,燕凰食品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浏城建筑公司支付定金30000元。2019年4月,燕凰食品公司向浏阳市住建局技术科对综合楼、厂房初步设计图进行初步评审,浏阳市住建局技术科于2019年4月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浏城建筑公司的设计提出了评审意见,浏城建筑公司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初步设计图纸进行了修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浏城建筑公司认为燕凰食品公司的设计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燕凰食品公司认为浏城建筑公司的图纸设计不合格,通过不了评审。2019年6月3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长住建发[2019]51号文件,自2019年5月31日起不再受理社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业务和出具审查意见。燕凰食品公司之后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未采用浏城建筑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新设计方案与委托浏城建筑公司设计的方案不同。除了后期的施工图审查,浏城建筑公司完成了总平面图、综合楼、厂房、鸟瞰图的设计,完成了合同约定约70%的任务量。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浏城建筑公司、燕凰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燕凰食品公司将总平面图、综合楼、厂房设计、鸟瞰图、施工图审查等任务交由浏城建筑公司完成,浏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初步设计,燕凰食品公司未按约定向浏城建筑公司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故浏城建筑公司要求燕凰食品公司支付已完成工作任务的设计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浏城建筑公司要求燕凰食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在合同约定以及后期实际履行过程中付款期限并不明确清晰具体,该院无法确定具体的逾期日期,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燕凰食品公司反诉称浏城建筑公司未按时交付设计图纸且设计图纸不能通过审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燕凰食品公司要求浏城建筑公司返还定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湖南燕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湖南浏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69000元;二、驳回湖南浏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湖南燕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反诉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合计1279元,由湖南燕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燕凰食品公司与浏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浏城建筑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总平面图、综合楼、厂房、鸟瞰图的初步设计,后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图纸逐一完成了修改,并经燕凰食品公司和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确认。燕凰食品公司虽抗辩称由于浏城建筑公司拖延交付设计图纸及部分图纸不能通过审查导致其只能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设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浏城建筑公司催告交付设计图纸或修改设计,故一审法院认定浏城建筑公司已按约完成了部分合同义务,燕凰食品公司应支付相应部分的设计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燕凰食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上诉人湖南燕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征
审 判 员 刘 英
审 判 员 曾庆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 柳
书 记 员 侯 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