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吉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3执37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递铺镇灵芝东路与凤凰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余长洋。
被执行人:***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云鸿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54011406。
法定代表人:叶会巨。
申请执行人安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特46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8)浙0523执378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