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7044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恒升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1号1栋15层。
法定代表人:高正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123号七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1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恒升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分公司、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预付),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