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2960号
原告: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忠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进波,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div>
负责人:刘作军。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v>
法定代表人:王传斌。
被告:四川省恒升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
法定代表人:高正强。
被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普河路**
法定代表人:梁立勋。
原告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分公司、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恒升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上述四被告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亚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