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金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延安金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02民初222号
原告延安金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三期12号楼1单元102室。
被告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住所地: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金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金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民委员会银行帐户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金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民委员会在延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店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虎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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