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2民初41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12MB2703711L。
法定代表人:***,院长。
关于原告***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