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甘民再字第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住所地:兰州市和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刚,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宇明,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5号人防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王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正浩,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
法定代表人:党星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军,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住所地:临洮县工贸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靖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东,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建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常自昌,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甘肃建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53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536-1号民事裁定,明确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审申请人的身份参加再审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宇明、再审申请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正浩、被申请人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贾军、被申请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东、被申请人甘肃建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自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兰州外语职业学院是以再审申请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甘肃建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侵权之诉,原审中虽对兰州外语职业学院2#教学楼和毗邻的挡土墙开裂、地基下沉的原因进行了鉴定,但教学楼下侧室外学院总下水管网长时间渗漏的原因不明,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未作出事实认定;认定侵权责任主体的事实亦缺乏证据证明。另,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排除妨害纠纷,该案由是物权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而不是侵权纠纷的案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完整,二审判决改变了一审处理结果却未适用实体法不当。故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魏 漪
代理审判员 柳 虹
代理审判员 袁亚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