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和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甘肃建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1民初29号
原告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住所地兰州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外语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明,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勘察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西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浩,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临洮直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建隆监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建隆监理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外语职业学院诉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甘肃建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外语职业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04元,减半收取30152元,由原告兰州外语职业学院承担。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张惠东
审判员 刘桂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