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482号
原告:贵州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改茶路星宸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765424。
法定代表人:陈定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继禹,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义龙峰林学校,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顶校镇册亨南路**社会信用代码:52522300MJT072727F。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贵州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义龙峰林学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安静
特邀调解员陈露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