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3民初7631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贵州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改茶路星宸国际A栋1单元2-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后,原告仍未将缴费依据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田阳
审判员*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