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义执民字第198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东路南侧(海关大楼五楼),机构代码:76251685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金义执民字第19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1986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楼冬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