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3号
原告虞桂芳。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虞桂芳诉被告***、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虞桂芳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桂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虞桂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