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永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江西永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址:江西省永丰县陶唐乡谢坊金溪,组织机构代码证:6749702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仅镇,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谌文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永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永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永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0元,减半收取6270元,保全费4890元,由原告江西永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媚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