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预)字第16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5年9月23日,***以被申请人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9月25通知了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截止2015年8月底,公司资产为10187663.45元,负债6658951.52元,净资产为3528711.93元,其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情形,故不应受理***的申请。
本院查明: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7日经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批准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现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施工、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根据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8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期末资产合计为10187663.45元,期末负债合计6658951.52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528711.93元。2013年9月23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共计138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履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会计报表显示,截止2015年8月,被申请人所有者权益合计3528711.93元,仅凭现有的材料,并不能认定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应岚
审判员卢樑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