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温民辖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工程合作协议书》实质为挂靠合同,工程的施工地并非双方合同的履行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文成县,文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