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诗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枫意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朗诗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2796号
原告:南京枫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汤铜路8号百工木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9372338XD(1/1)。
法定代表人:朱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东,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钺,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诗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439084U。
负责人:谢远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枫意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朗诗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朗诗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枫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朗诗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58元,由原告南京枫意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建
人民陪审员  刘文翠
人民陪审员  钟臣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