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诗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汤正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8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汤正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金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某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4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汤正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某某人民币14,400元;
  二、上海汤正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某某缴纳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
  三、上海汤正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协议书至*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均由*某某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各方面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9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代理审判员 梅松松
  书  记  员 丁  玎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