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5313禾思公司与高速设计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5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琳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德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冬,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思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建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思管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鲁0103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未能证明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情况为由判决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返还申报费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是资质申报服务。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所进行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整理、汇编、申报、修改、重新提交等无形服务,依靠的是自己从事申报工作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以及本公司人力成本,申报过程中是否实际支出费用与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的服务成果没有必然关系,双当签订的代理合同中也未约定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服务过程需要实际支付费用或根据实际支出费用进行结算。因此,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服务过程中是否支出费用与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无关,也不能成为返还服务费用的理由。2、申报过程中,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企业情况不符合直接申报“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的条件,这是该资质最终未申报成功的原因。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为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提供的服务为资质申报服务,被上诉人最终能否取得“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并不取决于上诉人,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资质申报服务,并完成了资质申报工作,申报未通过的原因在于政策调整导致被上诉人不具备申报条件。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济南市规划部门2018年9月21日出台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明确规定城乡规划资质不能越级申报,且该指南出台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属于情势变更。同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申报系统流程可以看出“2018年8月9日”的办理意见为“符合条件”,可以证实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申报的资料已经符合了地市级部门的要求,只是省级部门审核时依据了新出台的服务指南最终未通过其审批。3、关于申报期限的起算点问题。双方代理合同约定的申报预计期限为120个工作日,起算时间为材料准备完善,申报之日。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合同签订后即将面临春节放假,从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盖章的申报资料可以看出材料多达几百页,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申报之日起算点为2018年2月5日与客观现实是不符的,申报资料准备完善的日期应为被上诉人在完整的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的日期即2018年5月23日,至服务指南出台并未超过120个工作日,且该期限只是预计期限。4、双方代理合同总金额为15万元,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准备了全部的申报资料进行申报,并通过了地市级规划部门的审核,基本已完成了全部的合同内容,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上诉人已经提供的服务内容对应的合同价值也远远超过了已经收取的6万元,基于公平原则,该费用也不应予以退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高速建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错误的理解了一审法院要求退还费用的理由,根据合同第8.2条的规定,如果因为上诉人方的原因造成申报资质未在申报期限内审批通过的,相关办理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文件制作费等均由上诉人承担,如果发生人员聘用证书的费用,经查实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但是经查明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支付人才聘用证书的费用,所以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没有支出相应费用为理由,要求退还是公平合理的。2、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所说的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在合同履行工程中发生了变更不正确,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的是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通过工作,让被上诉人在约定期限内如期获得资质,并没有约定是通过直接跨级的方式还是逐级申报的方式,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在审批机关官网的办理指南上也明确记载有资质新许可和升级许可,机关承诺的日期是14个工作日,合同约定的120个工作日是远远超过直接跨级以及逐级申报所需的期限的,而且在合同约定的120的工作日满,至今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均没有再继续为被上诉人办理资质申报。期间,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通过头口以及书面催告的方式要求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予以办理,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已经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这就是违约行为,要求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退还费用是没有问题的。3、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所说的申报期限应从5月23日计算没有事实和证据依据,原因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8年1月22日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就已经完善申报材料问题要求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协助,本案6万元的付款时间是2018年2月5日,该期间与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一审提交资质申报系统信息相应的结点也是吻合的,从该结点后又出现材料需要补充的情况。根据合同第4.3条的约定,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是赋有搜集、整理、完善申报资料的合同义务,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应当在第一次的时候就要求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一次性补充完善相应的申报资料,所需要的资料清单根据一审时候的证据也都在官网上予以公示,期间如果发生了材料出现问题的情况,相应的责任以及耽误的申报期限不应当由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承担,而且120个工作日也是足够上诉人去履行完毕资料整理资料义务的。4、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查明的情况,因为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再履行,按照8.2条规定办理过程中的费用除人才聘用证书以外的费用均由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自行承担,合同款应无条件退还给被上诉人高速建筑公司。
高速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与被告禾思管理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被告禾思管理公司退还原告高速建筑公司已支付的合同费用6万元;2、判令被告禾思管理公司赔偿原告高速建筑公司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其中截止至2019年9月1日的利息损失为4096元);3、判令被告禾思管理公司承担原告高速建筑公司的律师代理费6500元、保险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2日,原告高速建筑公司(甲方)与被告禾思管理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代理甲方申报“城乡规划乙级资质”,乙方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乙方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资料申报全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一份给甲方(包括电子文档),乙方代理甲方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的差旅费、劳务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社保费用除外),除此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因行政新政策、新规定等产生的费用除外,乙方需提供行政部门证明,时间界定为本合同签订日期以后);本合同费用总额15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合计6万元,资质证书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合计9万元;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120天(工作日),(预计期限是指材料准备完善,申报之日起算),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人事调整、聘用人员等原因,本合同代理事务可以相应顺延。合同第三条中的第3.3.2款约定:“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乙方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或者增加人员的;以及聘用费用行情变化导致聘用费用增加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增付费用,代理服务时间顺延。如因政策变更、调整(甲方已知悉存在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导致增加人员费用的可能)及甲方自身原因,甲方决定终止合同的,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职称类人才证书聘用费用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足月算费用由甲方承担;注册类人才证书费用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不满两年按两年计算,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所有职称类和注册类人员使用时间按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责任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11.2款执行”。第八条中第8.2款约定:“因乙方原因(政策调整、变化等乙方不可抗力原因按本合同3.3.2执行),甲方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到的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职称类和注册类人才证书聘用费用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足月算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所有职称类和注册类人员使用时间按签订本合同之日起90日后开始计算)。其它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文件制作费等由乙方承担”。第九条约定:“……胜诉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包含但不限于注册人员相关损失的聘用费用、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一条中的第11.2款约定:“合同签订15日内甲方需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承担违约金计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签订15日后,资质申请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甲方需解除合同的,所产生人才证书聘用费用按本合同第三条3.3.2款执行,并承担违约金计合同总金额的30%;资质申请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后,甲方需解除合同的,所产生人才证书聘用费用按本合同第三条3.3.2款执行,并承担全额报批审批费用及其它杂费”。2018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6万元。2019年8月5日,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作出《(关于限期完成资质申报委托事务的)催告函》,并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告禾思管理公司送达,该催告函载明:“……《合同》签订后,我司向贵司支付了首笔合同费用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但,虽经催告,贵司至今仍不能为我司办理完毕申报、审批通过‘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的委托事项。贵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构成违约。现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通知贵司如下:请贵司务必于本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为我司办理完毕申报且审批通过‘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的委托事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将由贵司自行承担”。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00元。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审法院于同日向被告禾思管理公司送达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庭审中,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2月5日向被告禾思管理公司支付6万元后,被告禾思管理公司即开始为原告高速建筑公司开展资质申报工作,申报流程自2018年2月5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禾思管理公司应当自申报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申报委托事项,但被告禾思管理公司至今未能完成,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高速建筑公司同时提交资质办理信息为证。被告禾思管理公司对原告高速建筑公司提交的资质办理信息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根据该资质办理信息显示,“地市核验”步骤收到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处理时间为“2018年6月6日”,办理意见为“原件已审核”,“窗口受理”步骤收到时间为“2018年6月6日”,处理时间为“2018年8月9日”,办理意见为“符合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被告禾思管理公司在代理原告高速建筑公司申报资质的过程中,已经通过了地市级部门的网上审核和窗口审核,被告禾思管理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申报之日应为被告禾思管理公司向审批部门窗口递交书面材料之日即2018年6月6日,且合同中的120个工作日只是预计时间。被告禾思管理公司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高速建筑公司整理、搜集、完善了申报资料,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且通过了市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未能通过最终审核是因为根据济南市规划局于2018年9月21日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初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从丙级逐级申报。为证明其主张,被告禾思管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盖章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申报资料一宗,证明被告禾思管理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原告高速建筑公司整理、搜集、完善了申报资料。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济南市规划局发布2018-9-21),其中“办理条件”载明“……(六)初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从丙级资质逐级申报。”对被告禾思管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高速建筑公司认为:1、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申报资料一宗的真实性有异议,即使是真实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所有资料的搜集、整理、补充、完善都是由被告禾思管理公司负责,原告高速建筑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结合原告高速建筑公司提交的资质申报信息,被告禾思管理公司负责申报工作后第一次提交资料就出现了部分资料不符而被打回的情况,被告禾思管理公司抗辩一直补充搜集、整理资料没有依据,被告禾思管理公司作为专业企业不能总是提交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被告禾思管理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对耽误办结期限负有责任。2、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合同约定及资质办理信息记载,申报流程自2018年2月5日开始,被告禾思管理公司应在120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7月30日前)办理完毕申报事项,被告禾思管理公司提交的该份服务指南发布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不能免除被告禾思管理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结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与被告禾思管理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所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申报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并约定了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120天(工作日),自材料准备完善、申报之日起算,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主张申报之日为2018年2月5日,并提交资质办理信息为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该委托代理事项至今仍未完成,且根据被告禾思管理公司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现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高速建筑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审法院于同日向被告禾思送达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故本案所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于2019年11月29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禾思管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的费用支出,现原告高速建筑公司要求被告禾思管理公司返还已支付的6万元,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19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关于律师费,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故对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6500元,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高速建筑公司因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故对原告高速建筑公司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00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于2019年11月29日解除;二、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6万元;三、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律师费6500元;五、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00元;六、驳回原告山东高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由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高速建筑公司与禾思管理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委托合同关系,高速建筑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禾思管理公司支付首批费用6万元,结合资质办理信息,一审法院认定申报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起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禾思管理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预计期限120天内完成代理申报事务,且结合2018年9月21日济南市规划局发布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及当事人陈述,现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高速建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案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第八条中第8.2款约定,因乙方(禾思管理公司)原因,导致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乙方禾思管理公司无条件退回已收到的高速建筑公司支付的所有费用;办理至甲方高速建筑公司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高速建筑公司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高速建筑公司全额承担;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职称类和注册类人才证书聘用费用以甲方高速建筑公司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现因禾思管理公司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代理申报事务,而导致合同解除,禾思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高速建筑公司已支付的费用,且禾思管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实其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禾思管理公司返还高速建筑公司已支付的费用6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禾思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上诉人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农泽
审 判 员 宋文华
审 判 员 刘永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长葳
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