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赛伯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佳益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优于一般管辖原则”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夏赛伯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赛伯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夏赛伯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