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同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同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871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同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同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