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乐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执1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7070478XT。

法定代表人:张恒,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敬,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川,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兴发街兴发商城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51100045158819X6。

法定代表人:赖志国,院长。

委托代理人:罗锐伶,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乐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为4389053.64元。执行中,本院向乐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财产查控,2019年1月18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乐山分行的23×××05账户银行存款12.25万元,并对该账号予以433万元的限额冻结。2019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泰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乐山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2月21日,本院裁定中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扣划案款暂未支付。之后,本院先后3次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立案侦查结果,均回复“正在侦查阶段”。2020年8月28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1执1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春

审 判 员  刘帮强

代理审判员  刘永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汶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