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160号
原告:浙江尚客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尚客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尚客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