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福建锦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782民初308号
原告: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宗泽路567号8-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36034334G。
法定代表人:任幸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慧西,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锦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黄金垅工贸走廊力马艺画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63350311L。
法定代表人:陈雅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江,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惠梅,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泰设计院)与被告福建锦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宸泰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慧西,被告锦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江、游惠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宸泰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4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05110.63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408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15日计265094.26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设计费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创意产业园锦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地块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服务。双方在合同中对设计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设计阶段、设计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如期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被告将施工图送审。2014年10月22日,施工图审查合格,被告支付设计费25万元后,再未向原告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未支付,且明确告知原告该项目已另行委托他人设计,拒付设计费,故向法院起诉。
锦润公司辩称:关于本案的相关情况,锦润公司前股东并未对现股东完全披露,目前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答辩。1、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进行招投标,应属无效合同,原告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2、假定合同有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情形,即使违约亦无权提出解除合同,原告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明显过高,应参照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调整。3、被告应于2014年11月1日之前支付设计费,原告直至2017年12月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本案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宸泰设计院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据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报告书。证据3、银行收款收账通知。证据4、关于修改锦润软件中心设计图纸的申请。证据5、审查意见单。证据6、公证书。证据7、被告两位股东的通话录音。证据8、快递单予以证实。
锦润公司对宸泰设计院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证据1、8、无异议外,其他6份证据均有异议。对证据2、审查合格书的印章有区别,即使是真的,审查意见需要修改的内容未修改。证据3、实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不存在违约行为。证据4、原告没有提供原件,不予认可。证据5、提供的不是原来的原件,原告没有提供修改合格的施工图。证据6、庄伟是否是原股东本人,每个人的手机里面可以做设定的,不予认可。证据7、对录音光盘无法当庭质证,要回去核实。
锦润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1份证据,律师函,证实已超过诉讼时效。
宸泰设计院对锦润公司提供的证据律师函经质证后认为,是其发出的律师函,可证明这个项目一直没完成,2017年3月还在修改中,是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事实,不能证明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对宸泰设计院、锦润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
对宸泰设计院提供的证据分析认为: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备主题资格,合同上有双方当事人盖章及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2、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审查合格书,是宸泰设计院将设计的施工图提交锦润公司,由锦润公司提交第三方审核出具的结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事实,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银行收款收账通知,证实锦润公司已支付设计费25万元的事实,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4、关于修改锦润软件中心设计图纸的申请,虽是复印件,但证据6公证书证实的内容可佐证,锦润公司在2017年3月22日有向宸泰设计院申请要求修改设计图纸的消防设计,该证据可以采信。证据5、审查意见单,是送第三方审查后提出的建设施工图审查意见记录单,证明已对审查不合格的部分进行修改后出具的结论,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6、公证书,证明宸泰设计院的工作人员与锦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伟的聊天图文及信息的内容,得出截屏图片17张,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是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此视听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7、宸泰设计院的工作人员与锦润公司的联络员庄伟、李林毅的手机微信发送的信息及通话记录(光盘)整理的材料,该证据是证据6公证书里进行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8、快递单,证明施工图合格书是第三方单位提供的事实,该证据予以采信。
对锦润公司提供的证据律师函1份,不能证实本案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反而可证明宸泰设计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催收设计费的事实,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案经庭审、质证查明,宸泰设计院与锦润公司于2013年4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锦润公司委托宸泰设计院设计福建省武夷山市创意产业园锦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地块项目。2、地上建筑面积30550平方米,设计单价每平方米17元,地下室面积5600平方米,设计单价每平方米18.5元,估算设计费62.3万元。3、此项设计的范围为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设计内容为施工图设计限制的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通风。4、建筑面积计算原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以实际施工图面积为准。5、锦润公司应向宸泰设计院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宸泰公司应向锦润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6、设计费支付进度,合同签订后10天,第一次付费20%(定金)12.46万元;第二次付费60%,37.38万元,施工图提交经审查通过后10天内支付;第三次付费20%,12.46万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支付。7、实际设计费按施工图设计面积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设计费汇入宸泰设计院指定账户。8、违约责任,锦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宸泰设计院自身的原因,延误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少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15天以上有权解除合同,双倍返还支付的费用等主要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宸泰设计院按锦润公司要求如期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给锦润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锦润公司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第三方南平市泰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审查后于2014年10月22日出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与审查报告书。实际设计施工图面积,地上建筑面积29504.1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704.86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总计设计费755110.63元。锦润公司在2014年1月22日支付设计费10万元,2014年10月31日支付15万元,后再未支付。在此期间,宸泰设计院有电话与锦润公司联系支付费用问题,锦润公司委托代理人庄伟在2017年3月24日通过手机微信将写好并盖有公司公章的关于修改锦润公司软件中心设计图纸的申请发给宸泰设计院,按消防大队的新要求对原有设计图纸修改,尽快设计并交付新的图纸。2017年11月24日宸泰设计院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给锦润公司,函件中的主要内容,一是陈述了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二是告知锦润公司拖欠设计费及新增修改的人防地下室及消防设计费7万元,请锦润公司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发函后未答复,后经宸泰设计院多次催收,最后一次答复,该项目已委托他人设计,并拒付设计费505110.63元,宸泰设计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二是本案《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问题;三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是否过高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看,合同签订后,因锦润公司对所开发的项目需要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较慢,2014年双方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宸泰设计院将设计完工的施工图纸交付给锦润公司,锦润公司将设计的施工图纸送第三方审查后,于2014年10月22日取得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设计的施工图纸已交付,按合同的约定单价计算设计费为755110.63元。锦润公司只是支付了25万元后再未支付。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有电话联系,催收设计费,2017年3月24日锦润公司委托代理人庄伟通过手机将写好并盖有公司公章的关于修改锦润软件中心设计图纸的申请发给宸泰设计院,要求尽快修改设计并交付新的图纸。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在履行合同中的事实属实。为此,本案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问题,从本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看,双方当事人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本案的项目虽未进行招投标,但锦润公司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之间的利益,对该项目是否招投标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且锦润公司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该工程项目是软件研发中心,主要功能是办公,且设计的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合格,不影响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是否过高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每逾期支付设计费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延误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的千分之二,这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宸泰设计院在起诉时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自调低为按年利率24%计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不属于过高。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本案纠纷的责任在锦润公司,宸泰设计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宸泰设计院诉请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锦润公司同意解除,予以采纳。锦润公司提出本案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该项目未经招投标合同无效,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过高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锦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二、被告福建锦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505110.63元;
三、被告福建锦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宸泰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以354088.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15日计265094.26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设计费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2元,减半收取5751元,由被告福建锦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栗志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周雯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deid=472016”t”_blank?)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deid=472050”t”_blank?)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九十七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deid=472053”t”_blank?)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deid=472063”t”_blank?)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deid=472070”t”_blank?)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deid=472230”t”_blank?)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0-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