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16民初5678号
原告: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六号十九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设计公司)与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科技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大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基蛋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大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设计费110.4万元及违约金39.74万元(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原告中大设计公司与被告基蛋科技公司就被告POCT体外诊断试剂及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生产项目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定金,原告即开展设计工作。期间,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多次调整设计方案。2016年8月31日,原告按约将合同标的的17号办公楼扩建和新建生产楼的施工图设计完工,同日,完成旧建筑改造、景观设计及附属设施的扩建方案设计,先后于2016年8月31日、2016年10月29日,通过QQ文件将电子版施工图、蓝图施工图发送给被告,至此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按时交付了约定的工作成果。但至2016年12月15日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答复。2016年12月16日,原告至被告处面谈,被告告知原告由于被告建设计划延期,故未能将原告的设计成果送审。2017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告函》,催促被告先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后,双方再协商后续合作,但被告仍未作任何回复,也未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5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基蛋科技公司辩称:1、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的合同款项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2、被告无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无需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3、被告无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意思表示,原告无权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设计费全款。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6日,原告中大设计公司与被告基蛋科技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将POCT体外诊断试剂及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生产项目的设计工作交由原告完成,合同第二条对设计项目的内容、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约定为:1、17号办公楼,建筑面积3600㎡、设计单价120元/㎡,估算设计费43.2万元;2、新建生产楼,建筑面积16200㎡、设计单价50元/㎡,估算设计费81万元;3、园区立面改造,建筑面积7612㎡、设计单价18元/㎡,估算设计费13.7万元;4、总图、绿化、门卫,建筑面积5724㎡,估算设计费0.1万元;合计138万元。合同第四条,乙方(中大设计公司)应向甲方(基蛋科技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要求:1、方案设计文件3份,提交日期合同签订后30天;初步设计文件8份,提交日期方案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后45天;扩建办公楼设计图设计文件8份,提交日期初步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后60天;新建生产楼、立面改造图8份,提交日期初步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后90天;本工程总图、门卫施工图8份,提交日期初步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后120天。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费总价款为138万元,设计费阶段性划分及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款占设计费20%(定金)为27.6万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第二次付款占设计费40%为55.2万元,拿到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五日内支付;第三次付款占设计费30%为41.4万元,两栋主体建筑封顶后五日内支付;第四次付款占设计费5%为6.9万元,本工程景观绿化、门卫完工后五日内支付;第五次付款占设计费5%为6.9万元,工程验收后,乙方盖章前支付。合同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为: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若乙方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足一半的,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三分之二的,按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甲方应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原告支付定金27.6万元。2016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办公楼扩建(综合楼)和新建生产楼的施工图正式出版函,并于同年10月29日将上述施工图发送给被告。2016年12月16日,被告告知原告,因受到政府压力,被告公司不得不暂缓与原告的合作项目,预计2017年6月30日前重新启动该项目。后原、被告双方未达成新的补充合同。2017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履约催告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催告函后二个星期内,将设计成果按规定程序送审,或按合同规定支付阶段设计费55.2万元。如被告收到20天未给予任何答复,也未予送审,则视为被告在在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利,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的设计费。2017年5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55.2万元,如被告在接函后两日内未支付款项,也不按约送审,则视为被告在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应支付全部的设计费。嗣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称,因案涉项目进度的原因,对原告已提交的施工图尚未送审,近期即将送审,但对具体何时送审以及项目的进度不能确定。被告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因项目规划改动,现在还未要求原告提交园区立面改造及总图、绿化、门卫的施工图纸。原告称,原告提交被告的施工图已占全部设计项目的90%,剩余的设计图原告已完成,但因被告的原因无法提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超过实际工作量三分之二部分的施工图,但由于被告的原因一直未办理施工图送审手续,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迟迟不能成就;同时,也因被告的原因致原告无法完成后续设计图纸的提交工作,致原告无法进一步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若甲方(被告)原因造成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应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被告已于2016年12月16日告知原告暂缓与原告的合作项目,预计2017年6月30日前重新启动该项目,但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也未能明确案涉项目的进度,因此,原告依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全部的设计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请求予以减少,原告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与约定的违约金相当,故本院酌情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0.4万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3元,减半收取计9156.5元,由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