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5民催3号
申请人:苏州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1502-4。
法定代表人:杨龙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403272\20134193、票面金额29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州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顾文娟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杨建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郭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