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筑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筑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81执408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筑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444223-5,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望亭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顾群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038078-9,住所地兴化市大垛镇朝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筑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泰裁字第2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申请人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苏州筑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19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6000元为基数,按日0.1433‰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应承担仲裁费6369元;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32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M×××××的江淮牌、苏M×××××的江淮牌、苏M×××××的依维柯牌大型汽车,车牌号码为苏M×××××的大捷龙、苏M×××××的大众牌、苏M×××××的奥迪牌、苏M×××××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均已另案查封)。
3.至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兴化市大垛镇创业大道东侧、富园路南侧兴国用(2012)第0018号【在(2016)苏1281执恢724号案件执行中经司法拍卖已成交,成交价格为148.2465万元,等待分配处置】、坐落于兴化市××镇创业大道西侧××(××)××、××于××镇××大道西侧××(××)××、××于××镇××路东侧××(××)××、××于××镇肖庄路东侧兴国用(2011)第04668号的土地使用权(均已另案查封)。
至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有关空调设备及镀锡板429.874吨(其中封存在被执行人仓库内387.199吨、封存在另案申请执行人泰州华盛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42.675吨),亦在(2016)苏1281执恢724号案件执行中经司法拍卖已成交,成交价格为190.2793万元,等待分配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控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询情况,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控,除上述查控的财产外,未发现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情况。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以186733元结算,和解协议签订后六十日内,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3366.5元和解协议签订后半年内,被执行人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3366.5元,双方结清本案;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则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苏州筑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81执40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