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3225号
原告: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63880E。
法定代表人:李光浩。
被告: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附**信用代码:915113027847108002。
法定代表人:边晋川。
原告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