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816号
申请人: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7区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63880E。
法定代表人:李光浩。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5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847108002。
法定代表人:边晋川。
申请人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41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川E×××××、川E×××××、川E×××××号牌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416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川E×××××、川E×××××号牌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生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