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何昭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彬,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才容,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子建,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东,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和,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安勇,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苟炼金,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陈,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才兴,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小红,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小林,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维,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娇,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小琼,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春辉,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惠,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晓蓉,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苟益均,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易天均,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5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边晋川,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应君,主任。

再审申请人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才容、谢子建、刘国东、刘国和、刘安勇、苟炼金、刘陈、刘才兴、黄小红、谢小林、***、赵维、林娇、谢小琼、林春辉、许惠、谢晓蓉、苟益均、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281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文

审判员  雷伟

审判员  陈珂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