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8民初642号
原告: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109270223K。
法定代表人:田少义,总经理。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温泉丽都普通住宅小区1号商业楼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8N1R124。
法定代表人:丁焕丹,总经理。
原告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09日立案。原告廊坊市科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