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终6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7号。
法定代表人:田少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清县别古庄镇辛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清县别古庄镇辛务村。
法定代表人:张清,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清县别古庄镇辛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3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3元,减半收取5051.5元,由上诉人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章水
审判员 柴秋芬
审判员 罗丕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