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8财保6号
申请人: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109270223K。
法定代表人:田少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温泉丽都普通住宅小区1号商业楼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8N1R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三区12号楼1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96341U。
法定代表人:盛廷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大厂回族自治县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科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夏垫办事处账号为:50×××63;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站支行账号为(02×××07)内存款2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