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402执12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固原市某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经济开发区六盘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原市某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402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0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54元,执行费65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并查控被执行人账户。执行过程中,固原市某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化解方案》,方案提出本案由被执行人固原市某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私下协商以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顶抵化债。因本案协商顶抵商铺化债期限较长,无法在规定的执行审限内执行完毕,故本院决定暂以终结本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宁0402执123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