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6764号
原告:***,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三墩镇三墩街**。
法定代表人:卢瑶。
原告***诉被告浙江**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杨志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