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华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6764号

原告:***,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三墩镇三墩街**。

法定代表人:卢瑶。

原告***诉被告浙江**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杨志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