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华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52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漏志华,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号幢709室。

法定代表人:卢瑶。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