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52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漏志华,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号幢709室。
法定代表人:卢瑶。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