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619032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9708456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查期间,浙**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东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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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茹愿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