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

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南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20352号
原告: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九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418号602房之31房。
法定代表人:叶旭生。
原告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期间以30000元为基数,其中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付至2020年11月28日;2020年11月29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30000元。当天,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其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归还,故提出本案起诉。
被告广州南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有“广州南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向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所借款项到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落款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日,原告通过广发银行向被告转账30000元。因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于收到函件三日内清偿欠款。经催告无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11月28日、12月10日、2021年1月23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共计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借款意向,原告同意并向其转账支付,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企业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条开具后,原告向被告出借30000元,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本案受理后,被告已偿还1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31日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计付至2020年11月28日;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11月29日计付至清偿之日。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南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31日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计付至2020年11月28日;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11月29日计付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广州南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申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