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

桂林甘棠江酒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3民初575号
原告:桂林甘棠江酒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南洲1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63565703C。
法定代表人:姜文韬。
委托代理人:李雪记,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兰英,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66718Q。
法定代表人:张九学,董事长。
被告: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营场所: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宏伟路俊德大厦12楼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907L9U。
负责人:张保华,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展豪,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春华,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甘棠江酒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棠江公司)诉被告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设计院公司)、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设计院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开源设计院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单位为开源设计院公司东莞分公司,设计地点为东莞市,故合同履行地应为东莞市,且被告开源设计院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宏伟路俊德大厦12楼05室,根据“合同履行地”及“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人民法庭)管辖。同时,被告开源设计院公司东莞分公司还认为,在本院受理本案前,其已基于与本案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即与原告甘棠江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漓江源居(暂定名)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合同》在2018年11月30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甘棠江公司承担相关合同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亦应由先立案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遂被告开源设计院公司东莞分公司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告与被告开源设计院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漓江源居(暂定名)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合同》而引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之诉,而在2018年11月30日,被告开源设计院公司东莞分公司以双方在履行《漓江源居(暂定名)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受理案号为(2018)粤1971民初34632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告甘棠江公司以双方在履行《漓江源居(暂定名)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本案,两案均是因履行同一合同而发生纠纷,现被告开源设计院公司东莞分公司先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合同纠纷之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先立案,本院后立案,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应将本案移送给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开源国际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桂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毛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