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建筑设计院

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与池州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7742号
原告: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中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208755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惠敏,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H8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池州市建筑设计院诉被告池州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前达成和解,无诉讼必要。原告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建筑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池州市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施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