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建筑设计院

池州市建筑设计院、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2168号
申请人: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住市长江南路红森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7006820875522。
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池州市百尚购物中心4幢405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700662918339E。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市建筑设计院与被××人安徽省××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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