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建筑设计院

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与池州市九华山弘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91民初171号
原告: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208755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九华山弘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9GXF0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翠柏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26321858B。
法定代表人:舒畅,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池州市九华山弘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池州市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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