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建筑设计院

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与安徽善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476号

原告: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中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20875522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善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善龙产业园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99846048Y

法定代表人:吴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池州市建筑设计院诉安徽善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善龙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达成了仲裁协议,该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池州市建筑设计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退回池州市建筑设计院。

审判员 曹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