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建筑设计院

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与安徽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70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沈江。
被执行人: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安徽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建筑设计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艺
审判员*翔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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