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翰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昌一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初字第03336-1号
原告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留治。
住所地: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一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许昌县兴昌路南段。
本院在审理对原告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建筑公司、许昌一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华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昌一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许昌一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许昌一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申凤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