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和墨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丽江瑞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丽江和墨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民初439号
原告:丽江瑞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吉祥百味坊37栋。
法定代表人:梁和平。
被告:丽江和墨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吉祥百味坊36栋。
法定代表人:和积智。
原告丽江瑞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和墨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丽江瑞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丽江瑞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永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