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沈阳昆仑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580号
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沈阳昆仑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0-1号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许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水仙街46号3层、5层。
法定代表人:邹志扬,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三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扬,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井子区秀水路鸿升石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水路77-7号。
经营者:田庆生,系该经销处经理。
本院受理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沈阳昆仑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大连三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甘井子区秀水路鸿升石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昆仑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大连三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甘井子区秀水路鸿升石材经销处银行存款1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昆仑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大连三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甘井子区秀水路鸿升石材经销处银行存款1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5元,由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