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飞,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婷婷,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6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40725.00元,执行费4080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