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865号
申请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盛和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867679260。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28303D。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单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6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580189.1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车辆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处,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249092.12元及利息,到位标的为331097.04,执行费18202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宁广志
人民陪审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苗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