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异3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飞,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婷婷,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区河东路368号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强,总经理。
第三人:张立强,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第三人:姜勇,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第三人姜勇及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朝森,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鲁02执134号】中,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张立强、姜勇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张立强、姜勇为本院(2021)鲁02执1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经青岛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青仲裁字(2019)第692号裁决。因青岛龙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申请人故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龙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张立强、姜勇两自然人于2014年4月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2015年3月5日,青岛龙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青岛龙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的决议。决议内容为,公司将原100万元注册资金增加至8000万元。新增加部分的7900万元注册资本中,张立强以货币出资4029万元,占出资比例51%,姜勇以货币出资3920万元,占出资比例49%。以认缴方式,出资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事后,被申请人青岛龙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就增资决议事项修改章程并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现被执行人青岛龙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已达到破产程度且具备破产原因。为此,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张立强、姜勇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青岛龙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的执行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据已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事由,依法不应执行,不存在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请求贵院依法不予执行。
第三人姜勇:同被执行人答辩意见。
第三人张立强未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公司登记档案。证明2015年3月5日被执行人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两股东张立强、姜勇召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为由原100万注册资金增资到8000万元,张立强对增加部分中的4229万元,姜勇出资数额3940万元比例是49%,双方都是以认缴方式出资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只要有登记证明有增资事项并且有数额有期限,当公司没有财产,执行机关穷尽手段被执行人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对股东出资进行加速到期,剥夺股东出资的期间利益。
被执行人、第三人姜勇质证后认为,对证据无异议,但仲裁裁决书存在法定的不予执行的事由,因此不存在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
本院查明,申请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7日作出青仲裁字(2019)第692号裁决书,被申请人被裁决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2413000元;支付违约金1389888元;承担本案仲裁费3783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执13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鲁02执1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又查明,青岛龙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系张立强、姜勇二自然人于2014年4月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2015年3月5日,青岛龙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青岛龙泰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的决议。公司将原100万元注册资金增加至8000万元。新增加部分的7900万元注册资本中,张立强以货币出资4029万元,占出资比例51%;姜勇以货币出资3920万元,占出资比例49%。以认缴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张立强、姜勇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且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终结(2021)鲁02执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故张立强、姜勇的出资应加速到期,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综上,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张立强、姜勇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张立强、姜勇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执1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于瑞军
审判员 焦兴凯
审判员 龙 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