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民再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辉,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华,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新城区大河路以北,开元路以西岱岳市政建设综合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庆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政府对面开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尚智广,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原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岱岳市政公司)、泰安市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岱岳区住建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09民终860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1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民申944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原创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本院(2021)鲁09民终86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岱岳市政公司、岱岳区住建局支付再审申请人青岛原创公司设计费人民币1034100元(注:409400+624700),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其中409400元设计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从2009年5月8日起算,624700元设计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从2010年9月13日起算)。3.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对624700元重新设计费未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一,二审法院认为“仅凭青岛原创公司提交的2018年5月18日《关于泰安开元大厦工程项目变更设计情况说明》,无法证实重新设计的事实及重新设计费费用”,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二审时岱岳市政公司提交的并自认青岛原创公司2018年5月25日提交给其的泰山文化发展中心南地块建筑设计方案,即重新设计后的方案,能够证明岱岳区政府重新规划,将原“开元大厦”改造成“泰山文化发展中心”并需要重新设计的事实。其二,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泰安开元大厦工程项目变更设计情况说明》属于青岛原创公司单方陈述,相关数据及费用系自行计算,并无双方合意。”与事实不符。青岛原创公司提交了重新设计后的相关资料,岱岳市政公司已经接收,形成事实上的补充协议。在重新设计后建筑面积大幅增长并确定两套建筑方案的前提下,重新设计费用624700元完全合理,且已由时任岱岳区建设局局长王宏伟和时任岱岳区建设局副局长陈丽敏签字确认,相关合意已经形成。(二)关于409400元设计费和624700元重新设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问题。对于409400元设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岱岳市政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构成违约。首先,根据合同编号为jn0806-1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要求交付的资料2009年5月1日已经交付完毕,根据设计合同约定2009年5月8日岱岳市政公司应支付设计费509400元,扣除已支付100000元,岱岳市政公司还应支付设计费409400元。其次,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对该笔设计费的主张,而根据设计合同约定,该笔费用也应于2009年5月8日支付。所以该笔设计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09年5月8日起算。二审庭审中岱岳市政公司已经自认2018年5月25日收到重新设计方案,那么第一次设计方案提交时间至少在2018年5月25日之前,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自2019年6月19日开始起算,与事实明显不符。至于624700元重新设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青岛原创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提交了变更设计成果。虽然后续根据岱岳市政公司要求又重新发送,但不能否认2010年9月13日已完成交付的事实。所以该笔624700元重新设计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10年9月13日起算。(三)原一、二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依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根据设计合同第7.2和第7.4约定,该计算标准对双方当事人均平等适用,因此,就岱岳市政公司长期不支付应付费用导致的违约金损失,青岛原创公司主张依约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是合理的。
岱岳市政公司辩称,一、青岛原创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1.青岛原创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2008年6月6日,山东原创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山东原创)与岱岳市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开元大厦”提供设计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山东原创和岱岳市政公司签订合同,并非青岛原创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2.对于青岛原创公司以《联合公告》及接收材料等材料证明承继了合同权利义务不予认可。根据提交的所谓的《联合公告》,山东原创仅对后续设计服务事宜由青岛原创公司承担,并未将与岱岳市政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青岛原创公司,且根据设计材料显示也非青岛原创公司设计。同时山东原创在2020年7月曾就该设计费用起诉岱岳市政公司,因此青岛原创公司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双方对于重新设计及设计费用并未达成合意。1.对于所谓的重新设计并不在原合同范围内,是独立于原合同的,重新设计的设计内容及费用计算均无证据证实。同时该所谓重新设计方案并非岱岳市政公司要求青岛原创公司设计提交,而是项目停止多年后将该材料交给岱岳区住建局,也并非交给岱岳市政公司。因此,对于该重新设计及设计费岱岳市政公司不予认可。2.所谓重新设计费用为其单方计算,并未有岱岳市政公司确认。对于重新设计仅提交了设计方案(方案设计单位为“山东原创”,且仅占设计服务很小部分,并未提交施工图等资料),对于2018年5月18日《关于泰安开元大厦工程项目变更设计情况说明》中按25%设计占比计算设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对于所谓王宏伟和陈丽敏的签字,二人并未出庭作证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二人也并非岱岳市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且该说明形成时间为2018年,两人早已经调离岱岳区住建局,更无权代表岱岳市政公司对所谓的重新设计及设计费数额进行确认。因此,对于该设计费用不应予以支持。三、青岛原创公司所诉重新设计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是无效的,重新设计费不应当予以支付。四、青岛原创公司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计算错误。根据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6月18日,将全部建筑设计资料交给岱岳市政公司,以此计算起算时间。但岱岳市政公司认为并无违约行为,且双方对此并无约定,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青岛原创公司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
岱岳区住建局辩称,本案设计合同是山东原创与岱岳市政公司,岱岳区住建局并非合同一方,列岱岳区住建局为本案诉讼主体错误,请求依法驳回对岱岳区住建局的诉讼请求。
青岛原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合计1034100元及变更方案设计费的利息68001.2元(以欠款本金624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15165.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被告岱岳市政公司由泰安市岱岳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与泰安市天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其中,泰安市岱岳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属事业单位,隶属被告岱岳区住建局管理。2008年6月6日,山东原创作为设计人与发包人即被告岱岳市政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开元大厦工程设计,建筑面积17666㎡(面积据实结算),按单价32元/㎡估算设计费566000元,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为:规划定点总图、项目立项批文、地质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方案、施工图(建筑、结构、水、暖、电)。关于估算设计费566000元的支付进度,该合同第五条列表载明共分五次付款,占总设计费比例分别是:第一次付费20%定金计款113200元、第二次付费20%计款113200元、第三次付费30%计款169800元、第四次付费20%计款113200元、第五次付费10%计款56600元;对应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各为: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方案通过后七日内、提交施工图时、图审通过后七日内、主体验收时;该条款“说明”部分注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关于违约责任,该合同第七条约定:“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换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2009年2月6日,被告岱岳市政公司向山东原创支付设计费10万元。2010年7月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设计管理处、山东原创及原告青岛原创公司发布联合公告,其中载明: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执行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取消无限责任性质的综合设计事务所设计资质,山东原创企业设计资质在2010年3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业主的权益和项目的延续,即日起,原山东原创所发生的设计项目后续技术服务及相关事宜,将由原告青岛原创公司承担。2018年5月18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关于泰安开元大厦工程项目变更设计情况说明》,其内容表述:我公司与岱岳市政公司2008年6月签订“开元大厦”设计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我们在2008-2009年期间完成该项目(一栋地上21层、地下一层的写字楼)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将所有设计资料交付给委托方。2010年-2012年期间,在时任区委书记的布置下,由王宏伟(岱岳区建设局局长)、陈丽敏(岱岳区建设局副局长)具体牵头安排我方,对开元大厦项目的方案进行了重新设计。设计工作期间进行过无数轮的方案设计论证与调整,最终确定了两套建筑方案(附图)。该变更设计的用地范围在原设计的地块上增加了现建设局的地块,功能为地上两栋27层的公寓+办公楼及7层的大型综合商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设计费单价32元/㎡,设计面积78084㎡,方案设计占比为25%。考虑到双方的相互信任和友好的协作关系,我方将数轮方案按一个方案优惠取费,设计费为78084㎡×32元/㎡×25%=62.47万元。末尾处原告加盖了公章,王宏伟与陈丽敏签名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截止2019年6月18日,原告已将被告所需全部建筑设计资料送交被告,但开元大厦工程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原创与岱岳市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因山东原创企业设计资质到期,经相关方发布联合公告,由青岛原创公司承接设计项目后续服务及相关事宜,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现青岛原创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妥,其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进度,至第三、四次应付款项即提交施工图纸时及图审通过后七日内岱岳市政公司累计应支付原告设计费509400元,扣减已付款10万元,尚欠款409400元未付;另外,根据本案查明,因开元大厦施工项目方案调整,需原告重新设计,最终确定两套建筑方案,为此,岱岳市政公司应支付变更方案设计费624700元。两项合计款1034100元,原告诉请支付该设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岱岳市政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设计费,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偿付变更方案设计费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1015165.4元,对此,被告认为数额过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考量。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应予以调整,结合本案案情,可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原告要求被告岱岳住建局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34100元,并偿付违约金(以1034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9元,由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青岛原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岱岳市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青岛原创公司的起诉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本院二审期间,青岛原创公司对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岱岳市政公司、岱岳区住建局除对一审判决查明“王宏伟与陈丽敏签名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有异议外,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二审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岱岳市政公司提交泰山文化发展中心南地块建筑设计方案,主张该方案是2018年5月25日青岛原创公司提交给其,根据方案内容该设计单位为山东原创,并非是青岛原创公司,与青岛原创公司诉称的对于变更重新提供了设计服务是矛盾的,并且该设计体现的设计日期为2010年9月份,但山东原创设计资质在2010年3月31日到期,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39条规定,该设计方案是无效的,因此所主张的重新设计费也不应当支持。青岛原创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是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2018年设计方向被上诉人交付的设计成果,其中出现2010年的时间是因为被上诉人多次向我公司重新提出要求提供文本,所以我方根据其需要提供了一份,所以出现了时间问题。青岛原创公司提交该方案,作为被上诉人受领了我方的设计成果,同时证明我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不存在无效力性。岱岳区住建局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二审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另查明,山东原创曾于2020年7月24日就诉争设计费用起诉岱岳市政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合计1034100元及利息65446元(以本金624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992272.4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因山东原创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以(2020)鲁0911民初3501号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青岛原创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对于上述诉讼事宜,青岛原创公司主张其与山东原创是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以山东原创为诉讼主体不能将岱岳区住建局作为被告,其根据联合公告和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办理,以山东原创作为诉讼主体不妥,故该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本案主体资格,涉案开元大厦工程设计项目系山东原创根据其与岱岳市政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青岛原创公司依据2010年7月7日《联合公告》载明的原因承担山东原创设计项目后续技术服务及相关事宜,其截至2019年6月18日将全部建筑设计资料送交岱岳市政公司,岱岳市政公司予以接受,能够体现岱岳市政公司对青岛原创公司承担设计后续事宜的认可,对于涉案诉讼事宜,在以山东原创为主体提起诉讼并按撤诉处理后,青岛原创公司即提起本案诉讼,从诉讼请求的数额、事由及时间连贯上体现了一定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双方并不存在排他性的矛盾,如山东原创与青岛原创公司因此产生争议,亦应由其双方自行解决,一审法院认定青岛原创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无不当。关于青岛原创公司诉请的本案设计费用,根据《联合公告》载明的范围,应限于山东原创与岱岳市政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范围,根据一审查明及双方认可,涉案建筑设计资料截止2019年6月18日已全部送交岱岳市政公司,故岱岳市政公司应按设计合同约定支付尚欠设计费409400元。对于青岛原创公司主张的设计合同范围外的重新设计费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山东原创与岱岳市政公司在2008年6月6日设计合同之外就重新设计的内容、取费、权利义务等另行作出约定,亦未提供证据证实青岛原创公司与岱岳市政公司作出相应合同约定,故青岛原创公司主张重新设计及费用无明确的合同依据。青岛原创公司针对重新设计的事实及重新设计费用所提交的2018年5月18日《关于泰安开元大厦工程项目变更设计情况说明》,从证据形式上属于其单方陈述,相关数据及费用系其自行计算,并无双方合意,王宏伟与陈丽敏在说明出具的日期均已非岱岳区建设局任职人员,其二人在该说明上的签名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及效力均不能确定,岱岳市政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仅凭上述说明无法证实青岛原创公司主张的重新设计的事实及重新设计费用,一审法院以此说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判令支付重新设计费用依据不足,青岛原创公司如有充分证据证明重新设计的事实及应付费用,可另行主张。关于青岛原创公司上诉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明确的证实其所主张的起算节点,一审法院以双方认可的全部设计资料的交付时间为节点起算并判令岱岳市政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无不当。对于岱岳市政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其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抗辩,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岱岳市政公司以山东原创仅收到部分定金为由主张涉案设计合同未生效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令支付的设计费数额依据不足,本院予以调整。本院二审判决:一、维持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09400元及违约金(以40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69元,由泰安市岱岳区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95元,由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5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8元,由泰安市岱岳区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90元,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9148元。
本案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再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青岛原创公司主张的重新设计费用624700元。青岛原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山东原创及青岛原创公司与岱岳市政公司在2008年6月6日的设计合同外,就重新设计的内容,收费、权利义务等另行做出合同约定,青岛原创公司主张重新设计及费用缺乏明确合同依据。青岛原创公司提交的2018年5月18日《关于泰安开元大厦工程项目变更设计情况说明》,在该说明尾部仅显示有青岛原创公司公章及王宏伟与陈丽敏的签名,并没有岱岳市政公司方的盖章或签名确认,王宏伟与陈丽敏也未出庭作证,岱岳市政公司对该说明不予认可,该说明并不足以证明岱岳市政公司与青岛原创公司就重新设计及设计费用形成合意。本案二审中,岱岳市政公司虽作为证据提交重新设计方案泰山文化发展中心南地块建筑设计方案,但依此并不足以证明岱岳市政公司与青岛原创公司就重新设计的取费标准及费用数额达成一致。二审依据现有证据对青岛原创公司主张的重新设计费用624700元不予支持,并释明青岛原创公司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关于青岛原创公司主张的409400元设计费违约金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问题。青岛原创公司主张2008年6月6日设计合同要求交付的资料,2009年5月1日已交付完毕,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费用应于2009年5月8日支付,违约金起算点应从2009年5月8日起算。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明确的证明其已在2009年5月1日将合同约定的全部资料交付至岱岳市政公司,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结合本案案情,一二审确定的409400元设计费违约金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并无明显不当。另外,关于青岛原创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经审查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青岛原创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21)鲁09民终860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成国
审判员 侯凯青
审判员 冯小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金金